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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9
同姓結婚有什么講究
同姓只是怕近親結婚,因為八百年前可能也是一家人。法律沒規定同姓不能結婚,不過目前我國有些地方還是有這樣的做法。不過也只是民間的慣例,在婚姻登記所是不受限制的,只要你們確實沒存在什么親戚關系。
古代中國最早實行同姓不婚的原則是在西周初期,當時實行同姓不婚主要基于兩點:其一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生長,說明當時在優生方面已有比較科學的認識;其二是“娶于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反映了通過婚姻加強與異姓貴族的聯系,以固結權勢,并維護宗族內的倫常關系,兼有鮮明的政治用心。
同姓不婚,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始于西周初期,是周民族實行族外婚時遺留下的規定。春秋時,人們對同姓婚配會造成后代畸型及不育已有進一步認識,但同姓婚配仍在貴族中時有發生。戰國后,以氏為姓,漢代以后,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代,對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宋、元亦依唐律,同姓為婚干杖而離之。明、清時地域更大,人口眾多,早成為以地域為基礎的社會,取代了原先以血緣為基礎的氏族。
其實就是和分封制有關,當年分封的諸侯有和周天子的直系親屬(兒子什么滴)和異姓功臣,古代帝王后代。燕國國君是姬姓,周天子也是,所以,周王不能娶燕國國君的女兒。
中國從西周時代起,就確立了這一婚姻制度,出于倫理和生理兩方面的考慮。古時大多把同姓看成血親,因此把同姓成婚與至親、嫡親兄弟姐妹通婚等同看待。《通典》一書,就將同姓嫁娶視為獸行,故而當絕。另外,《白虎通·嫁娶》也稱:“不娶同姓者何,重人倫,防淫佚,恥與禽獸同也。”這里所說得似乎比較嚴重,因為它把同姓成婚視為亂倫。
結婚風水有哪些禁忌
禁忌一:擇良辰吉日。
俗語有云:“子靠出生時,女靠行嫁年。”可見,擇良辰吉日是非常的重要。尤其是在中式的婚禮中,我們最講究的就是挑選合適的黃道吉日,以便嫁過去能夠家庭美滿兒孫多福。其實自古以來,凡是喬遷、開張或者高升的喜事都會擇好良辰,寄望以后能夠錦上添花。更何況是婚姻之事呢!而傳統的中式婚禮,是按照男女雙方的八字綜合考慮,然后就是擇日舉行拜堂成親之禮。
禁忌二:出嫁前掛紅。
以傳統的古代婚禮來說,新娘子在出嫁離開娘家大門之前,先讓五歲以下的童男童女進行滾床儀式。其寓意就是沾點金童玉女的運氣,嫁過去后能夠早日添丁。剛才提到新娘子出嫁前要掛紅,很容易理解吧,就是在門外的左右兩邊掛紅花紅繩再出門。大紅本來就是喜慶的顏色,同時這樣做也是起到辟邪降喜的作用。
禁忌三:進門點紅燭。
在新郎把新娘子接回家之后,進入家門前要點上一對大紅的蠟燭,寓意以后兩人婚后的生活也能像紅燭一樣紅紅火火。而在不同的地方,有些風俗習慣,進門之后新郎要喂新娘子吃六顆湯圓。寓意其實很直白,希望婚后夫妻兩人能夠和和美美,團團圓圓,永結同心。
禁忌四:拜堂忌鮮花。
包括這點以上的主要都是針對中式的婚禮,下面再說西式。回到拜堂的話題,這是典型的中式傳統婚禮環節。一般都是在堂室且是白天舉行,吉位為東南方向,按照順序下來從拜天地到夫妻對拜。而整個流程中不宜出現鮮花,因為其在古代犯孤寡之意。所以無論是哪種形式,既然選擇了中式的婚禮,那么就要嚴謹的按照風俗習慣去走,別讓鮮花破壞了大好的氣氛。
禁忌五:西式的婚車。
如果選擇的是西式的婚禮,婚車出行的當天也最后挑選與雙方生肖沒有犯沖的日子。在接完新娘子之后下車時,需要結合“左青龍,右白虎”的風水原則。具體的做法是:一般婚車的副駕駛座是伴郎,而后排左邊新郎坐,右邊則是新娘子。到達目的地之后,伴郎先下車從車尾繞到左后方為新郎開門,然后新郎由車頭繞到右后方為娘子開門。記得順序不能亂哦!
禁忌六:婚燈忌閃爍。
西式的婚禮一般是在酒店里進行,這里提到的燈光閃爍通常會出現在新娘子進場的時候,不少人會將的燈光部分熄滅。這種做法在風水學上其實并不提倡,首先燈光突然熄滅會給全場來賓一瞬間的不安。其次婚禮的燈光預示著婚姻的穩定性,突滅突亮就會讓夫妻兩人的感情出現起伏。
古代為何有“同姓不婚”的婚姻禁忌
“同姓不婚”是我國古代社會的一條婚姻禁忌。它規定,凡同姓者不問遠近親疏,有無血緣關系,一律不得互相婚配。這一禁律創自周代,《魏書·高祖紀》記載:“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絕同姓之娶。”自周以降,歷代相承,不僅為禮教所倡導,而且從唐朝開始還被規定進了法律條文。
唐代法律規定,同姓相婚的處徒刑二年(《唐律·戶婚》),宋代法律規定與唐相同。元代規定:“同姓不得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為始,以前者準已婚為定,以后者依法斷罪,聽離之(《元典章》)。”《明律例》與《清律例》也均規定同姓為婚的各杖60并勒令離婚。
那么,周代為何要禁止同姓結婚,其原因何在呢?考察諸家所言,有多種說法。
一、遺傳原因說。
這一觀點認為禁止同姓為婚是在于避免親近繁殖帶來的不利因素。周人已十分清楚同姓相婚會造成后代的畸型和不育,不利人口蕃衍和繼嗣,所以便作了同姓不婚的規定。《左傳·僖公二十年》記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又《左傳·昭公元年》載:“僑聞之,內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盡矣,則相生疾,君子是以惡之。故志曰:‘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違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禮之大司也。”《國語·晉語》也說:“同姓不婚,惡不殖也。”
二、宗法原因說。
這一觀點認為,禁止同姓為婚是出于宗法原則考慮,其目的在于維護以男權為中心的宗族利益。在周代盛行自上而下、完整有序的宗法制度,當時社會的基本組織是宗族,同一祖先的后輩們根據與其祖先血緣關系的親疏,形成嚴格的尊卑貴賤的等級,并由此享有相應的社會政治地位。因此,由血緣關系而產生的尊卑等級成為整個社會統治秩序的基礎。
為了維護這種秩序,周代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表現在婚姻制度上,即作出了同姓不婚的規定,以避免同姓結婚給這種等級秩序帶來的混亂。因為同姓為婚,自然不能親兄弟姐妹結婚,而只能是嫡、長、親者與庶、幼、疏者之間通婚,但是,通過這一方式結成婚姻之后,“夫與婦齊”,就可能把同姓內部原來的嫡庶、長幼、親疏、尊卑秩序打亂。
相反,實行異姓通婚,則可以把兩姓間的嫡庶、長幼、親疏相對應,而又不損及本姓內的嫡庶、長幼、親疏秩序。并且異姓通婚結成兩姓間的姻緣關系后,兩姓間還可以借此友好相處,互相支持、互相依靠。所以《禮記·郊特牲》說:“夫婚禮萬世之始也。取于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附遠“即指異姓間的依托”,厚別“即指同姓內的區別”。
三、倫理原因說。
這一觀點實際上是由宗法制度的原則衍釋并附之以倫常觀念而產生的。它認為同姓不婚的目的在于定名分、別男女、防淫佚。《禮記·大傳》認為同姓不婚是最根本的禮法,它可以起到維系人倫的作用。《白虎通·姓名》說:“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愛、厚親親、遠禽獸、別婚姻也。故禮別異類,使生相愛,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皆為重人倫也。”又《白虎通·嫁娶》:“不娶同姓者何,重人倫,防淫佚,恥與禽獸同也。”《通典》在談同姓不婚的原因時也持此議,認為同姓相娶是禽獸行,故當絕。
四、迷信原因說。
這一觀點從“異類相生”的迷信觀點出發,認為“娶妻避其同姓,畏災亂也”。《國語·晉語》云:異姓通婚,可以使“男女相及,以生民也”,而同姓相婚,則會“男女不相及,畏黷敬也。黷則生怨,怨亂毓災,毓災滅姓,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亂災也”。
五、政治原因說。
這一觀點認為,周王朝同姓不婚之制主要是為了加強對異姓部族的統治而制定的。他們認為,周人原來只是一個小國,代商而有天下后,苦于兵力單薄,不足以鎮壓東方各族人民,于是一方面大封同姓,以作為周王室的“藩屏”。另一方面,對異姓之邦則聯以婚姻,以此來維系與異姓之間的政治、軍事聯盟,加強對異姓的統治。
《禮記集說》:“夏商以前,容取同姓,周公佐武王得天下,取神農、黃帝、堯、舜、禹、湯之子孫,列土封之,以為公侯,而使姬姓子孫與之婚姻,欲先代圣王子孫共饗天下之祿也,乃立不取同姓之禮焉。”今人鄧偉志在《中國家庭的演變》一書中也講到,周人規定同姓不婚,“在統治者那里,還有擴大異姓聯姻的用意。天子與諸侯,諸侯與大夫,以及士大夫之間盤根錯節、密如蛛網的聯姻關系,構成了天子的家天下”。即通過聯姻達到了統治全國的政治目的。
以上幾種說法,除了迷信原因說荒誕不經外,其他幾說都有一定道理。但周人在規定同姓不婚之制時究竟出于哪一種考慮呢?形成同姓不婚制度的是一種原因還是有多種原因呢?因沒有確切的史料,很難作出肯定的回答。因此,這一創自周代,并為歷代遵守的婚姻禁例,其產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只能說仍是一個沒有定論的歷史之“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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