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名命名的品牌|品牌命名必要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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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四條規(guī)" />
【第1句】:諧音成語、錯別字
有申報人申報“北京食全食美餐飲有限公司”和“北京精彩視界眼鏡有限公司” 企業(yè)名稱,被工作人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予以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第1句】: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第2句】: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第3句】:招牌、廣告用字;
【第4句】: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名稱;
【第5句】:在境內(nèi)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申請人標新立異,使用諧音成語(原為:十全十美)或錯別字(原為:世界)作為企業(yè)字號,希望通過意會給人留下深刻印象,卻不知已經(jīng)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同時也極易造成漢語言文字使用的混亂,容易對公眾產(chǎn)生誤解和不良影響。
【第2句】:“拍房”、“歧黃”——明示、暗示均無效
有申請人申報“拍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全凈通歧黃健身俱樂部”企業(yè)名稱。申請人將“拍房”作為企業(yè)字號,具體解釋為拍賣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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