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如果想要加入子女的名字,就要辦理相關的手續。
因為這是一種贈與行為,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是要進行贈與不動產登記的。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八)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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