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店鋪如何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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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7
關于改名問題有規定的:未滿18周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口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后予以變更;對18周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的,要有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
“正當理由”通常指:1、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還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會公眾不易識別的冷僻文字的等。 公民變更姓名是受法律保護的,但在實際操作中是很難改變的,改名字帶來的弊端和麻煩太多了,所以公安機關很難批準.而且現在戶口信息微機聯網,改名字恐怕要市級公安機關以上部門批準. 如果你沒有很硬的理由和關系是很難改的,即便是你改了,重新辦了身份證,別的證件和學生檔案就都作廢了,重新辦,也很麻煩.。
一,條件及提供材料 1、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 2、已滿16周歲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有關證明、證書原件或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市、縣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變更,繳交相片換領居民身份證。
二,辦理程序及時限: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到的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需上報市公安局的,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決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后,2日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注意: 1,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愿, 2,理由要充分, 3,本人要承諾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4,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 5,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后,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6,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另外要提醒樓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后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另外補充下有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抵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
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 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一般情況下我們的名字是不會隨意進行更改的,畢竟更改起來是非常麻煩的,如果要想改名字又不想太麻煩,我建議大家最好在十六歲之前進行更改,否則辦理了身份證的話還要改身份證的信息。在現實社會實踐中,一般說來,18周歲以下的人更改名字比較方便,派出所容易批準。然而18周歲以上的人要更改名字,就會比較麻煩些。因為你必須提供充分的理由和可靠的證據,讓派出所相信你改名字是必要的。而且自己個人沒有任何違法亂紀的現象。
成年人改名字是一件十分麻煩的事情,具體步驟是:到戶口所在地縣公安局刑警隊開個“有無刑事處罰記錄證明”,要本人去,帶戶口簿身份證,印十指指模,需要一星期左右.準備兩張一寸近照,到派出所領取兩張“戶口變更申請表”,填寫清楚把”戶口變更申請表”拿回村委會或居委會簽字蓋章村委會或居委會寫個證明條自己寫一個申請報告如果在校,學校要證明,如果在單位,單位要證明.帶上述證明以及戶口簿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等待派出所和縣公安局全部簽注同意意見,才算完畢,接下來辦理新的身份證更改名字會影響到以往其他證件的使用,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所以要十分慎重。
而且還需注意:第一是必須是本人有想要表達改名的意愿,第二是要有充分理由,第三本人必須要承諾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且每個人一生只能更改一次姓名。因為每個公民都有自己的名字,法律也都賦予每個公民姓名權,更改姓名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但是姓名是一個人的重要標志,是人與人相互區別相互識別的重要手段,如果每個人的名字經常變動將會造成戶籍管理甚至整個社會的混亂。所以公民不能隨便取名也不許任意改名。
姓名原則上不輕易更改,但有下列情況經批準的可以更改: (1)因父母離異更名; (2)再婚子女更名; (3)被收養人更名; (4)同一單位或同學校、同班級有重名重姓; (5)名字冷僻、駭搐糞誹荼賭諷澀釜績怪異使用不便; (6)確因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 (7)其它有充分理由的; 2、更正姓名的審批。
對正在受偵查、正在受刑罰(含監外執行的五種罪犯)、勞動教養、正在被羈寸甲人員,不予更改姓名。16周歲以下公民更改姓名,沒有充分理由的不應輕易給予更改;符合上述可以更改規定的,在由父母或收養人、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派出所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后,由所在地派出所所長審批更正。
16周歲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原剛上不予更改,符合上述可以更改規定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派出所調查核實,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后,交戶政科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被收養或被認領的,須征得本人同意后,才可給予變更。
再婚子女自愿隨繼父姓的, 須經其生父同意。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 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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